[司法考试宪法]司法考试《宪法》基础知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司法考试 2020-02-1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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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为了帮助各位考生系统的复习司法考试,全面的了解司法考试的相关重点,整理了司法考试《宪法》基础知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一、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六项政治自由

  1、言 论自 由:表现形式多样,包括口头和书面;存在一定的法律界限。

  2、出版自由:是言 论自 由的延续,我国目前的出版管理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方法。

  3、结社自由:主要指组织政治性团体的自由;目前我国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

  4、集会自由

  5、游 行自由

  6、示 威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人身自由

  (一)生命权

  我国宪法虽未明确规定生命权条款,但在价值上是充分尊重和保障生命权的。

  (二)人身自由

  这里是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四)住宅不受侵犯

  (五)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五、社会经济权利

  (一)财产权

  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劳动权

  (三)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四)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六、文化教育权利

  1、受教育的权利

  2、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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