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移民签证】德国移民签证和居留权的失效条件

英国移民 2021-06-1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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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持有德国的有效居留签证和永居居留权的外国人,需要注意在有效签证期间不能任意离开德国的时间太长,否则有效的签证也会因此失效。也就是很多人常说的的离开德国一定时间,必须回德国“踩一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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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普通居留许可Aufenthaltserlaubnis(每2年需要定期延签的签证)

  所谓“普通”居留许可是指,这些居留签证一般有效期最长2年,也就是每2年要在外国人管理局申请延长签证(续签)。最常见的如§16条的学生签证,§18条雇员工作签证、§21条投资老板签证,§30条配偶家庭团聚签证,§32条未成年子女家庭团聚签证等等。持这类签证需要注意的是,一次离开德国的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也就是离开德国6个月之内,必须入境德国”踩一脚“。否则根据《居留法》第51条的规定,签证就自动失效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持普通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在签证有效期内自行到国外上学(小学、中学)或者大学,则从离开德国时起,所持德国签证就自动作废,而无论你是否在6个月以内回德国“踩一脚”!

  对于需要更长时间离开德国,不能每6个月回德国“踩一脚”的,就必须在离开德国前提出申请,申请的理由必须“符合德国的利益”:比如德国本土公司向国外外派遣人员,或者拿16条留学签证,又需要到德国国外大学交换2个学期等等。

  二、§19a条蓝卡工作签证

  蓝卡签证的法律是2012年8月1日开始在德国实施,实际是一种优惠的,有期限的工作签证,主要是针对德国紧缺的海外高技术人员,因此在立法之处无论对蓝卡持有人还是对其配偶团聚到德国都十分优惠(比如其配偶来德国团聚没有语言要求)

  (相关内容可以参见“德国法律咨询”2015年4月26日的文章《德国永久居留权与入籍申请条件的法律比较(2015更新)》)

  对于蓝卡在回德国”踩一脚“的规定是:蓝卡签证持有者以及其配偶,在离开德国12个月内,需要入境德国一次。

  同样的,蓝卡签证持有者,如果需要离开德国更长时间而为了确保签证有效,必须提前向外国人管理局申请,申请的理由也必须“符合德国的利益”,比如德国本土公司派遣其到国外外工作。

  三、§9德国永居居留权和§9a欧盟永居居留权(二者都可以俗称为绿卡)

  (相关内容可以参见“德国法律咨询”2015年4月26日的文章《德国永久居留权与入籍申请条件的法律比较(2015更新)》)

  简单的说,如果你是持有居留法第§9条的Niederlassungserlaubnis(德国永居居留权),必须在离开德国6个月内入境德国一次;

  如果你是持有居留法第§9a条的Daueraufenthalt-EU(欧盟永居权),则可以在离境后12个月内入境德国一次,签证仍有效。

  §9和§9a这两个法条其实都是永久居留权,无须再签证或延签。二者的区别就在这里。以前立法上没有欧盟永居居留权,只有第9条的德国永居居留。所以在欧盟立法转换成德国本国立法时,增加一条§9a。比同是永居居留权的第9条的德国永居更加优惠。

  对于持德国永居或者欧盟永居的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离境德国就不受上述6个月或者12个月,必须返回德国期限限制的规定:

  在德国居留满15年,且生活有保障(同样适用于拥有长居的配偶)或者

  跟德籍人士存在婚姻关系的

  对于永居居留权(绿卡)的持有者,提出申请的理由也比普通居留许可和蓝卡更加宽松:除了必须“符合德国的利益”以外,可以以家庭原因,比如照顾近亲属或者到国外大学做交换生等等。

【非移民签证】德国移民签证和居留权的失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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