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集合4篇

事业单位 2024-02-20 点击: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集合4篇,欢迎品鉴!

第一篇: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

  1、《干部任用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干部任用条例》自2002年颁布以来,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近些年来,干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干部队伍状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一是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二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一些干部政策有新变化新调整,干部任用工作需要与这些新政策相衔接;

  三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改进。

  这些变化使得《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本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中央决定重新修订并颁布《干部任用条例》。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推进干部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设高素质的党政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干部任用条例》的总体框架和主要特点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

  修订后,《干部任用条例》共13章71条,分总则、选拔任用条件、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附则,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其中,“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结合起来,进一步体现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同时坚持发扬民主的方向和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对有关制度作了进一步改进完善。

  二是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科学发展、以德为先、注重基层的用人导向,把人岗相适、重视一贯表现等要求贯穿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

  三是坚持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经过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改革措施。着重完善民主推荐,改进考察方式方法,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破格提拔、干部交流等。

  四是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在严格标准条件、规范,全国最大的拔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明选拔任用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和选拔对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五是坚持有效管用、简便易行,优化程序、删繁就简。

  3、《干部任用条例》坚持了好干部标准

  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并明确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既为广大干部明确了个人努力方向,也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鲜明地将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并围绕有利于选准用好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完善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六项基本条件和七项基本资格,更加突出理想信念的要求,突出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的要求,突出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要求,突出加强道德品行、作风修养的要求,突出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

  二是在考察内容上按照好干部标准,突出了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工作实绩、作风表现和廉政情况的考察。

  三是拓宽干部选拔的来源渠道,注意从担任过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四是严把人选关,明确了六种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包括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和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把不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挡在考察人选之外。

  五是在程序和方法的设计上,把选准用好干部贯穿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努力用科学的制度机制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

  4、《干部任用条例》突出强调党管干部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最鲜明的政治特色,是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保证,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任何举措,都应当有利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突出了党管干部原则,强调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原则标准和程序方法等多方面,都要体现党组织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

  一是新增“动议”一章,规范了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强调党组织从干部选拔任用的启动环节就应当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

  二是突出对考察对象人选的把关,规定考察对象由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防止简单以票、以分取人。

  三是加强了党组织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特殊情形选拔任用人选的审批把关。四是严格监督检查,充实了“十不准”纪律要求,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突出强调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党组织及其职能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把关作用,既要强化党组织在推荐、考察、识别、使用干部中的责任,也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为此,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还采取了不少有针对性的措施,比如,注意发扬党内民主,坚持充分酝酿、集体决策;注意发扬人民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强化对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坚决防止在选人用人上搞私相授受等不正之风。

第二篇: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管理规定》根据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精神新要求,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作出规定,是新时期做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管理规定》的印发实施,对于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抓好《管理规定》的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重视加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任用,从严管理监督,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施展才干创造条件。抓紧研究出台符合中央精神、体现行业特点、切合自身实际的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领导人员管理制度体系。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严明工作责任,依法依规管理,确保中央精神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第十四条 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五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六条 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一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十三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五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 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退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28日起施行。

第三篇: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得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工作得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咸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等平、开公)四?竞争、择优原则;(

  (;则原制中集主民)五?

  依)六?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非参照公务员管理得市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与市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管理岗位得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实行企业化管理得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委市,下导领委市在,限权理管部干照按条四第?组织部代市委履行县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

  件条用任拔选章二第?

  第五条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真认,平水论理策政得要需所责职行履有具)一?

  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得立场、观点、方法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得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得基本路线与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就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得方针、政策与本单位得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求真务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较强得事业心与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得组织能力、文化水平与专业知识。(

  行确正)四?使人民赋予得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与群众得批评与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集主民得党护维与持坚)五?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职导领位单业事属市用任拔选条六第?务得,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在当应,得级科副任提)一?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科级得,应当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 3 年以上;提任副县级得,应当在正科级领导岗位工作 3 年以上;提任正县级得,应当在副县级领导岗位工作 2 年以上。(

  程化文上以科专学大有具当应般一)二?度。

  (三)新提任领导干部,科级年龄一般不超过 50 周岁;县级年龄一般不超过 53周岁。工作需要或特别优秀得,可适当放宽。(

  。康健体身)四?

  (五)提任党得领导职务得,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得党龄要求。

  报,部干轻年得秀优别特或要需作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可破格提拔。

  专业技术岗位得人员提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得,其资格与条件参照管理岗位人员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七第?条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得,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八条科级领导干部得任职年龄界限,男性一般不超过55 周岁,女性不超过53 周岁;县级领导干部得任职年龄界限,男性一般不超过 58 周岁。超过任职年龄界限得,应当免去现职,保留原职级待遇。

  荐推主民

  章三第? ?第九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与个别谈话推荐。会议投票推荐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得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拟任人选在主管部门机关内部产生得,参加会议投票推荐得人员范围一般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拟任人选在事业单位产生得,参加会议投票推荐得人员范围:100 人以上得,一般为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职工代表及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100 人以下得,一般为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荐推主民?市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岗位得科级领导干部,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主管部门党组(党委)

  或所在单位党组织参照上述范围确定。

  荐推主民加参?得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得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与个别谈话推荐得人员范围一般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主持,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职荐推布公,会荐推开召)一?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推写填)二?荐票,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主民。票荐推主民总汇)三?推荐票由考察组负责汇总,民主推荐汇总表得内容一般包括:推荐得时间、单位、主持人、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有效票、推荐人选数与推荐人选得姓名、单位及职务、籍贯、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学位、毕业院校及专业、推荐职务、推荐票数、推荐得名次等。推荐票得汇总至少应有两人以上并签名。

  委党向组察考。象对察考定确条二十第?(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由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得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得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得以票取人。民主推荐得票数较高得,一般应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票不够集中,前几名推荐票数比较接近,一般将票数接近得前 2 至 3 名确定为考察对象,实行差额考察;民主推荐得票达不到三分之一得,一般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

  用任与察考章四第?

  第十三条对确定得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察考部干行实条四十第?预告。根据考察对象得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

  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考察谈话与征求意见得范围:

  主级市为选人任拟?管部门机关得,一般为机关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下属单位党政正职及有关人员;拟任人选为事业单位得,一般为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其她有关人员及考察对象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成员,考察谈话一般不少于 30 人。单位人数不足 30人得,全部参加考察谈话。

  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得意见,并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廉政鉴定。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得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对生育二胎以上得考察对象,由同级或上级计生部门出具计生证明。

  进内围范当适在当应前定决论讨在选人任拟条五十第?行充分酝酿。

  ,限权理管部干照按选人任拟条六十第?由党委(党组)或市属事业单位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其中,县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配备意见由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决定;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配备意见由市级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事业单位党组织研究决定。

  七十第?条工会主席等选举产生得领导职务得拟任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过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其任职按照《中国工会章程》与有关规定办理。

  八十第?条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对研究决定任用得干部,应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对新提拔得副县级领导干部、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岗位得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一年

  试用期。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得,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经考核不合格得,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对工会主席等选举产生得领导职务得干部不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

  领级科位单业事属市行推极积条九十第?导干部聘任制度。对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得科级领导干部,可由单位与其本人签订聘任合同,实行岗位管理与合同管理。科级领导干部聘任期一般为5年,聘任期满后该职位应当由原聘任单位党委(党组)重新办理聘任手续或者重新进行聘任。

  岗上争竞与拔选开公章五第? 公条十二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就是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得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任用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得,一般应当面向社会进行公开选拔:

  ?(一)选拔紧缺得专业性较强得领导干部;

  (二)领导干部调整,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三)选配群众关注得热点单位领导干部;(

  其)四?她需公开选拔得领导干部。

  竞争上岗适用于选拔任用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岗位得科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进行。

  公加参名报条一十二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得基本条件与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与第六条得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得主要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选拔职位、任职条件与报名资格、选拔范围、方法程序、组织领导与纪律要求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进须岗上争竞(试考一统)三?行竞职演讲与民主测评);(

  人出提究研,察考织组)四?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须岗上争竞与拔选开公?在核定得编制与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章交流、回避与免职、辞职

  导领行实条三十二第?干部交流制度。交流得对象主要就是:因工作需要交流得;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得;按照规定需要回避得;在一个岗位任职时间过长需要交流得;因其她原因需要交流得。干部交流可以在本单位、本系统进行,也可以在市直其她事业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之间进行。

  同在部干级县?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得,必须交流。市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科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时间较长得,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四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得,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隶属同一领导人员得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得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得单位从事人事、纪检、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得限界龄年休退者或限界龄年职任到达)一?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得;

  (三)因工作需要或其她原因,应当免去现职得。

  第?二十六条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与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得干部,在新得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得,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市用任拔选条七十二第?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得十条纪律执行。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机关、单位与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得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与申诉,受理部门与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四篇: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全文见第十六版)

  通知指出,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设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用以统一思想、规范工作、解决问题。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观念,带头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范行使选人用人权。组织(人事)部门要精通《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公道正派、按章办事,为选准用好干部把好关。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方法,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要坚持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坚持群众公认,充分发扬民主,改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质量,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要改进干部考察工作,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洁自律情况的考察,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干部。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从严培养选拔干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集合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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