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仲裁的基本原则

会计职称考试 2021-08-2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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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即将开始,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知识点特发布“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仲裁的基本原则”为考生提供第一章总论考点内容,希望考生提前预习,为2019年打下牢固的基础。

  仲裁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双方自愿)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公平合理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三、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温馨提示】学习以上知识点后,环球网校小编建议考生做题巩固一下学习的内容!看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

  多选题

  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一裁终局原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可就同一纠纷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C.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可就同一纠纷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D.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答案】AD

  【解析】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仲裁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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